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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我以为面膜外包装上有标注字都是可以卖的,没想到没有规范标签是不行的。”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1起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近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对辖区内一家美容院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有22盒外包装上标注“水姿缘 聚补水”字样的面膜,外包装上均无标注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的标签。
无厂名厂址无备案标注的面膜外包装。资料图片
经查,该美容院于2023年3月3日从浙江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100元/盒的价格购进30盒外包装标注“水姿缘 聚补水”等字样的面膜,并以200元/盒的价格置于店内销售,这些面膜外包装上无标注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的标签。
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表示,当事人经营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面膜,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800元、没收涉案的22盒面膜并处罚款1.5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选购化妆品时,如发现产品存在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超过使用期限、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问题时,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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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9 19: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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