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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8月8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彤颖)近期,海南澄迈县一男子小志与女朋友小言交往期间,经常帮女朋友看店和照顾小孩,分手后小志向女朋友索要工资报酬被拒,遂将女朋友起诉到澄迈法院。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搭把手”、“帮个忙”是常事,但分手后,又向前任索要劳动报酬,是帮工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法院究竟如何判决?
小志因为经常去农资店购买农业用品,与店主小言日渐熟络,两人经常聊天,情愫渐生,逐渐成为恋人。平日里,小志为了缓解女友的工作压力,会在店里帮女友做饭,并接送女友的孩子上下学。忙碌时,小言偶尔也会将店里的一些事务交由男友小志打理。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小志觉得自己曾长期帮小言分担了农资店的部分工作,理应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但小言却认为小志与农资店不存在雇佣关系,便拒绝小志的要求。因二人协商不下,小志诉至澄迈法院。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志未与被告农资店签订书面的雇佣合同,且在双方的聊天内容中也未见到相关雇佣内容(雇佣时间及工资等)的约定,原告小志是在与被告店主小言的聊天过程中得知其已离异,才主动上门帮工,原告所举证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系雇佣关系。依据双方所举证的证据材料,仅能确认小志在一段时间内帮助小言配送过货品,但这并不是小言指令的工作任务,小志的行为并不受小言的约束,两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中的支配管理关系。因此,法院认为小志为小言提供一些劳务及共同生活的行为,应属于男女间基于情感上的好意而实施的无偿帮工行为,不存在雇佣关系,并判决被告农资店不应向原告小志支付劳动报酬。
法官说法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支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关系的特点是雇主与受雇人之间存在支配和服从关系,且雇佣关系中,雇主需向雇员给付报酬。帮工关系则是指帮工人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从道德层面讲帮工活动是助人为乐的情谊行为。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并不受被告的约束,被告对原告没有紧密人身隶属性的管理,小志的帮工行为是情谊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实践中,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容易产生混淆。因此,提醒广大群众,要留存好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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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8-08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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