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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半岛都市报
律师说法
保护知识产权,做强老字号 针对半岛全媒体对万香斋的相关报道,法律界人士也给予了看法。11月21日,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恩国律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青联万香斋食品厂性质为股份合作制,该类型企业是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在2016年已经废止,目前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调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单行法律。但实践中如万香斋食品厂出现的纠纷等情况仍然大量存在,此时法律适用就会成为一个首要问题,关键点在于适用哪部法律。
他告诉记者,从最高法发布的几份裁判文书分析来看,上述指导意见中有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较明确特殊规定的部分,比如,“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应当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等规定,不能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如果违反股份合作制基本特征的规定,那会造成不同形态经济组织的界限模糊不清。但对于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特征方面,可能要区分情况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
王律师指出,从万香斋食品厂几位老职工反映的情况看,他们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对可能的外借款事宜中没有参与决策。实际上,《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到十二条、《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条款对知情权及决策事宜作出了规定。“如果上述几位老职工反映的情况属实,其知情权可能受到侵害,至于其是否具有决策权,需要根据章程、合伙协议等具体分析。”王律师说。
王律师还分析,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万香斋食品厂与青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借贷关系,双方达成了调解,但调解文书内容不公开,无法知道具体调解事项,后来在执行中就厂区资产进行了议价处置。至于万香斋食品厂负责人是否有权作出上述重大事项决定,需要根据章程、合伙协议等内容以及适用的法律进行具体分析。“建议积极寻找企业内部章程、合作协议等文书,通过合作文书的具体约定行使相关权利,积极查询交易的相关资料,为维权固定相关证据。”
王律师说,老字号企业是优秀遗产,是在历史阶段中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企业品牌,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部分老字号逐渐走向没落。“从法律的角度,我认为老字号应做好知识产权规划和企业合规规划,进行充分的知识产权系统保护,保持商标的驰名度和合法性,进行品牌创新,强化品牌保护意识和价值提升,和积极维护自身无形资产的价值。在企业合规方面,做好企业职能分工梳理,建立健全部门工作流程体系,强化法律培训,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做到合规合法,做好风险把控,最大程度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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