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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今年3月23日,海南省昌江县检察院受理一起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4月11日,在认真严格审查后该院以米某潇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4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米某潇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米某潇是昌江某公司矿山部安环办公室职员。2021年上半年,鸿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士得知某公司有矿山复垦复绿项目需要购买土方回填,遂找到了该项目的负责人米某潇。米某潇称只要土方来源合法,达到土质标准,就可以进行采购。
2021年6月至12月期间,米某潇利用职务便利,为马某仕在渣土运输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马某仕给予的钱款6.5万元。今年1月22日,米某潇到公安机关自首。1月29日,米某潇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受理此案后,根据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证据标准,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在随案移送的证据中,没有调取马某仕通过银行转账给米某潇的流水记录,没有调取证实米某潇的身份及相关证据材料。该院第一时间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补充证据,强化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
办案检察官结合本案中米某潇具有投案自首、属于初次犯罪、没有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还赃款等从轻情节,参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上述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
促进案结事了。办案检察官深入某公司召开座谈会,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帮助企业制定预防企业员工犯罪问题方案。企业在日常生产管理过程中,要依法生产,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企业健康发展与员工社会价值的双丰收、双促进。
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该院检察官主动到某公司开展送法上门等法律服务,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让员工意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自觉做到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敲响企业员工远离犯罪的警钟,从源头上做好企业员工法治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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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28 08: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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