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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京日报
看法治节目产生违法“灵感”
一司机“自作聪明”被罚5000元拘留10天
□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王茸
通讯员 吴洋
3月22日,刘亮(化名)走出了拘留所,结束了10天的拘留生活。他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看《宏琪说交通》产生的“灵感”,不仅让他“损失”5000元,还被公安部门“关”了10天。
这件事还要从今年2月说起。
2月8日,交警六大队接到曝光台传来的信息:一辆小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警方多次发现其所悬挂的号牌与车辆登记信息不符。
交警六大队民警郭鹏接手了这条线索。他调查了解到,这辆货车在过去的两个月内,因违停和闯禁区等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抓拍到20多次,每次被拍时,车辆号牌都显示为苏A31××0,但曝光台工作人员将苏A31××0车牌号输入车管系统,却发现与之对应的是一辆小轿车。
这车的号牌有问题!根据工作经验,交警先假设该车为变造号牌车,排列出与苏A31××0相同的一些号段,再通过大数据系统比对,最后,一辆车号为苏A31××Q的车出现在民警视线中,该车正是一辆货车。
为防止“错认”,郭鹏又通过公共视频,调出一段苏A31××Q行驶时的录像,透过前挡风玻璃,可以隐约看到副驾驶室前方放着一个牌子,上面有“货运搬家”几个字和一串电话号码,而苏A31××0被电子警察抓拍的照片中,也可以辨认出挡风玻璃下放着同款牌子。
就是这辆车!
可是,交警根据车牌登记的信息联系车主刘亮时,他却“一问三不知”,并且拒绝到大队接受询问调查。
如何在茫茫车海中找到这辆问题货车?通过进一步调查,郭鹏发现该货车主要在江宁出没,车主以拉货谋生,可能因为最近接了笔主城区的业务,车主不定期出现在鼓楼滨江一带。此外,车主也比较狡猾,只有在有电子警察的路段,才会使用苏A31××0。
锁定目标后,郭鹏再次摸排确定,最近一段时间,该车时常于上午8时许出现在江边路一带。2月25日一大早,他带着警力蹲守在中山北路江边路路口,可一直等到中午都没有这辆货车的踪影。郭鹏不死心,一连等了3天,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27日上午,郭鹏看到苏A31××Q货车从远处驶来。
在证据面前,货车车主刘亮承认了自己变造号牌的事实。他告诉交警,他经常在路边停车卸货,有时会因违停被电子警察抓拍,有一天,他在电视上看到《宏琪说交通》栏目,主持人正在曝光一起遮挡号牌的违法行为,“车主为了防止曝光,故意将车牌遮挡起来,我一想,我也可以这样做啊?”刘亮还告诉交警,他也曾因进城送货时“闯禁区”被电子警察抓拍过,为此还被罚款100元记1分。他没有主城区的通行证,又不愿意放弃主城区广阔的“市场”,于是下定决心铤而走险“遮挡号牌”。
为了不显眼,刘亮自认为找了一个比较巧的遮号牌方法,他找到一块白色的铁片,每次需要违停或闯禁区时,就用双面胶将铁片贴在号牌字母Q的“尾巴”上,电子警察抓拍时,被贴住的部位不能反光,于是曝光照片上就显示成“0”。
“《宏琪说交通》说,遮挡号牌要罚款200元记9分,我认罚。”刘亮“大气”地对交警说。然而,这一次他打错了主意,他的行为已构成变造号牌,根据法律法规,他被处以5000元罚款和10日行政拘留,闯禁区等其他违法行为也一并予以处罚。
得知这个结果,刘亮彻底傻了眼,在他认知中,不考虑驾照记分的话,哪怕被交警逮到“遮挡号牌”,也就罚款200元,闯两次禁区就“回本”了,没想到最后竟然要罚款5000元还被拘留!拘留期间不能接单干活,又是一笔损失。
遮挡号牌、变造号牌、套牌等如何区分
机动车号牌是车辆的“身份证”,是记录车辆信息的重要载体,而有的驾驶人为了躲避电子警察抓拍,竟想出了遮挡、变造机动车号牌,使用假牌、套牌等一些所谓“妙招”。
如何区分这些涉牌违法行为?
遮挡号牌指的是故意利用物品遮挡机动车牌号码的行为。如有人趁下雨天,将树叶沾湿贴在号牌上;也有人假装后备厢没关紧,露出一截抹布正好挡住部分号牌,这都属于遮挡号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元记9分。
变造机动车号牌就像本文中的刘亮一样,对原有号牌进行“改造”,改变原有信息。而“假牌、套牌”则是口语俗称,“使用假牌”在交通法规中的“学名”是“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套牌”则既有可能“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也可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两者处罚结果截然不同。
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使用假牌、套牌的,可能“查无此车”,也有可能查出来是另外一辆真实的机动车牌照信息。例如,违法者套用A车真实车牌信息,购买一块伪造的车牌或自行伪造一块车牌,装在B车上,让B车的路面违法曝光“嫁祸”到A车上,或者直接给B车装上一块胡乱编造、公安交管信息库里压根不存在的车牌,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或“伪造机动车号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如果直接将A车的真实号牌拆下来装在B车上使用,则构成“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3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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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31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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