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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张明(化名)在榆林市榆阳区南大街(步行街-普济寺上巷口)徒步行走时不慎被铁链绊倒,致腹部受伤,目前在榆林市中医院北方医院进行治疗。张明家长已经向派出所报案,暂未得到处理。该铁链的管辖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张明家长介绍,10月1日,因国庆期间榆林古城大街有表演活动,张明在当日下午4点左右前往进行观看,从普济寺上巷口经过时,不慎被铁链绊倒造成腹部受伤。巡逻的民警上前询问张明情况,得知张明疼痛难忍。“我们接到民警的电话说孩子被绊倒,情况看起来比较严重,我们急急忙忙前往现场,带着孩子去附近的北方医院进行治疗。”
张明家长提供的榆林市中医院北方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腹部闭合性损伤、创伤性脾破裂(被膜下破裂1级)、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血性)、腹壁挫伤、贫血、低蛋白血症等。
“从10月1日起治疗直到现在还没有脱离危险,随时可能腹部内出血。我们已花费2万余元进行治疗,报警后派出所称不归他们所管辖范围,也找不到管辖铁链相关单位及负责人。我现场拿尺子测量,铁链距离地面高度约47厘米。”张明家长表示,希望媒体帮忙寻找相关单位及负责人出面解决。
10月8日,记者拨打新明楼街道办事处电话,一名工作人员称:“该铁链管辖单位为榆林市榆阳区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这名家长需要街道办进行协调,可以联系我们。”
榆阳区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将情况记录,稍后有专人会联系张明家长,核实情况后解决此事。
律师说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男孩被铁链绊倒,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铁链管辖单位榆林市榆阳区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尽到醒目提示或养护管理义务,导致铁链阻碍交通安全,则构成侵权,需向男孩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男孩未尽到注意义务,走路时未能及时识别、避让铁链而绊倒,男孩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应当减轻榆林市榆阳区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责任。至于男孩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如构成伤残,还涉及伤残赔偿金,由榆林市榆阳区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过错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华商报记者 郝锦龙 文/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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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09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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