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4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五期),涉及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菜场内的周志芬经营的豇豆。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五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豇豆涉及新城辖区,现将抽样编号为NCP22330900300836351的不合格豇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菜场内的周志芬经营的豇豆,克百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22元;2、罚款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22元;3、罚款3000元;总计罚没款3005.22元(叁仟零伍元贰角贰分)。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3年2月24日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7 16:45:10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