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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张新锋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是制约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突出问题之一。科技创新成果与市场需求并不容易高效对接,将科技成果及时应用到产业中,需要知识产权作为桥梁和纽带,需要规范有序的法治化市场环境。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够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中发挥无可替代的指引和传导效用。
首先,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改变生产函数的固定成本和收益递增曲线,将创新初期一次性高额成本分摊到未来的市场中。我国庞大的人才和市场规模意味着潜在的技术路线、消费需求、应用场景、试错机会多,高昂的创新成本和试错成本可能会被摊薄。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潜在的市场规模与科技创新的“化学反应”能量就不能迸发出来。创新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需要企业家发扬创业精神来整合各种创新要素,并对创新成果能够带来的竞争优势具有稳定的信赖预期。在市场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企业家大胆创新并预测失败风险,都依赖于知识产权审判的引导。严格保护、能动履职、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够传递激励创新成果向产业链转化的价值导向,为创新创业者营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引导企业等创新主体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投入到创新发展上。
其次,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统筹协调选择最优解纷方案,来引导企业面向市场需求诚信开展研发活动。知识产权仅仅是在公有领域和独占性权利范围之间初步划线。在企业之间的博弈中,专利权可能会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后宣告无效,或者在侵权诉讼中保护范围被压缩。在市场场域和诉讼场域中,经过多次博弈后,尤其是经过作为决胜局的终审诉讼博弈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才能形成相对稳定的均衡状态。但是,知识产权相关的博弈并非零和博弈,还存在单向许可、交叉许可、转让收购、开放许可等复杂的应用模式,可以形成良性创新循环的有机生态体系。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统筹协调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眼:第一,注重引导技术开发中的试错宽容和风险宽容,合理分配技术开发失败后的成本和损失分担,鼓励技术的有效转化应用;第二,在审理权属纠纷和授权、确权纠纷时,注重在探索未知技术领域时对诚实信用履行科研义务方的保护;第三,在审理侵权诉讼和确权诉讼关联的案件时,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善于将调解和审理有机结合,引导企业正确看待创新与竞争、创新与成果转化、企业个体与产业整体之间的关系,力争一揽子化解纠纷,在萌芽状态消解“法结”和“心结”。
最后,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当在体制机制和审判理念两方面发力。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确权诉讼的双轨制,增加了知识产权在市场和诉讼两个场域中博弈的复杂性、动态性。目前,为了对冲博弈的不确定性,在全世界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是国家层面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知识产权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内科技创新成果的排他性权利,由国家层面的专门法院集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纠纷和侵权救济,会更加高效、严格、协调地保护知识产权,有力引导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当前知识产权审判改革进程中,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审理机制的程序优化措施,目前已探索建立了专利民事侵权诉讼和行政确权诉讼相对集中合议庭审理制度等。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官要践行“能动履职、如我在诉”的审判理念,把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特点,提高审判质效,更快地全面查清事实证据,讲清裁判理据,实质性化解矛盾,实现案件公正裁判。在法律规范的裁量空间内,选择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更好的处理方案,在每一个审判环节都要把和怨解结、服判息诉、实质解纷、诉源治理的功课做到极致,通过案件审理传递价值导向,使市场上的创新主体和创新资源都能集中到科技创新和创新成果的产业应用中。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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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4 05: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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