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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张晚璐 通讯员 胡玉琪)买完房屋后总免不了和小区物业打交道,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各种问题产生纠纷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不满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拖欠物业费是否有法律支持呢?近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中,原告甲公司与案外人鹤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对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薛某军(乙方)与原告甲公司(甲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年收取一次,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1元/㎡。月计收物业管理费。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年物业费数额的1%每天的标准缴纳违约金。”原告甲公司出示计算清单一份,清单显示自2013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被告薛某军所欠物业费金额为9636元,违约金金额为8173.44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与案外人鹤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甲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薛某军与原告甲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双方对物业服务费用及服务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薛某军系该小区住户,未缴纳2013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636元,应承担继续支付责任。于原告甲公司要求被告薛某军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一方,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或建议,应当虚心听取并及时改进,以优质的服务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虽然原、被告双方之间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过违约金的支付标准,但为缓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共建和谐家园,对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费是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如果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无法正常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或不得不降低服务标准,最终影响业主的居住体验和生活质量,导致双方利益受损。
编审:高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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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4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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