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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海南二中院审结2起跨国偷渡卖淫案件
两团伙10名成员分别获刑
□通讯员 罗凤灵 文朝柏 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海南二中院于近期审结2起跨国偷渡卖淫案件,两个犯罪团伙10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3年不等。
一团伙组织6名越南女子偷渡到儋州卖淫
2018年9月初,儋州男子符某源、越南男子黎某海为牟利,商议由符某源提供场所,由黎某海通过社交软件招募越南女子前往儋州市从事卖淫活动。黎某海帮助越南女子以虚假出入境事由办理越方边民出入境通行证,而后进入我国广西东兴口岸。在明知这些越南女子只能在东兴口岸活动的情况下,符某源事先联系长途客运司乘人员,以高价车票通过隐蔽手段,帮助运送黎某海及越南女子非法进入中国境内。抵达海口市后,符某源安排“黑车”将上述人员接送到儋州市白马井镇。
2018年9月24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符某源、黎某海先后分4次组织6名越南女子偷越国(边)境,到符某源经营的休闲会所从事卖淫活动。符某源、黎某海对越南女子进行管控,约定利润分成,组织越南女子进行卖淫活动,同时雇佣李某精、李某尾协助从事上述非法活动,并给予一定报酬,直至2019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符某源、黎某海以营利为目的,以招募、引诱、容留等手段,分4次组织6名越南女子以虚假事由偷越国(边)境,逃避边防检查进入海口市,随后到儋州市白马井镇一休闲会所卖淫多次,情节严重,两人的上述行为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组织卖淫罪。李某精、李某尾明知符某源、黎某海实施组织越南女子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看场、管账及运送人员等,情节严重,李某精、李某尾的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海南二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符某源、黎某海均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卖淫罪,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分别为13年、12年,并各处罚金7万元、6万元,对黎某海驱逐出境;李某精、李某尾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5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1.5万元。符某源、黎某海上诉后,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团伙组织12名越南女子偷渡到临高卖淫
2020年6月,越南女子武某水与“阿某”(越南籍,另案处理)分别让临高男子王某豪为自己组织的越南女子偷渡至临高县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帮助。王某豪伙同秦某密、王某斯等人商量后,决定由王某斯与武某水、秦某密与“阿某”分成两组,分别组织偷渡卖淫活动,王某豪负责协调关系。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该团伙组织多名越南女子翻越山岭偷越中越边境,后乘车至广东省徐闻县海安镇,在澄迈县定居的越南女子陈某和船运公司员工李某的安排下渡过琼州海峡,接至临高县出租房内安置。其中王某豪3次组织8人偷越国(边)境,武某水、王某斯3次组织5人偷越国(边)境,秦某密1次组织2人偷越国(边)境。
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秦某密、王某斯为多名从事卖淫活动的越南女子租房用于日常居住,提供自己的账号给失足女子用于收取嫖资,还负责印制、发放招嫖小卡片,接听嫖客电话,安排、接送人员,按约定分成比例定期发放嫖资分成。武某水负责失足女子的日常管理,发放部分分成收入。王某豪负责协调关系。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王某豪、王某斯、武某水、秦某密共同策划、组织未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越南女子,逃避边防检查偷越中越边境,其中王某豪、王某斯、武某水3人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王某豪、王某斯、武某水、秦某密组织境外的越南女子在临高县从事卖淫活动,其中王某豪、秦某密及“阿某”团伙卖淫人员7人,王某豪、武某水、王某斯团伙卖淫人员5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陈某、李某多次运送13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均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鉴于王某豪、秦某密是自首,王某豪等6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海南二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豪、王某斯、武某水、秦某密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卖淫罪,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至10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36万元至54万元;陈某、李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分别缓刑5年、4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继续追缴6人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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