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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宁晚报
卖方修改内容后盖章,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此举违背诚信原则,判决合同无效本报讯(记者陆增安通讯员陈惠云赵苑彤梁梦妮)买方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按手印之后,已按照合同使用买卖产品,但卖方未与买方协商私自篡改合同内容并签名盖章。此合同是否还有效?近日,江南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案。
王某与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签订《挖掘机械分期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向某公司购买液压挖掘机一台。合同对总价、首付款、余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具体约定。当日,王某在合同上签名按手印后将合同交给该公司工作人员,而该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签名、盖章。随后,王某支付部分货款,该公司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
同年9月2日,王某从某公司处领取已加盖该公司公章的合同,发现该公司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对合同中的总价、首付款、余款等数额进行了手写修改。王某不认可该公司对合同的修改,要求该公司退还其支付的款项并自行将挖掘机从工地拖走。9月5日,王某支付拖机费,将涉案挖掘机拖回某公司处,交还给某公司。
王某认为该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已严重侵犯他的合法权益,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购机款并承担拖机费。被告某公司辩称合同成立并有效,反诉要求王某支付尚欠的挖掘机货款及逾期利息。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先在涉案合同上签名按手印,某公司在对合同中总价、首付款、分期款等数额进行修改后才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王某对此修改不予认可,应认定王某与某公司就合同主要条款(价款)约定不明,合同不成立。王某已将涉案挖掘机退还某公司,某公司未提出异议,双方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进行交易。王某要求某公司返还购机款及承担拖机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某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合同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王某实际使用了涉案挖掘机,该公司有权要求王某支付使用费。某公司在本案中未就涉案挖掘机使用费提出请求,涉案挖掘机使用费的问题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该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购机款并支付拖机费给原告,驳回被告某公司的反诉请求。被告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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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8 07: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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