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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建日报
本报记者 何祖谋 通讯员 陈立烽 张春明 整理
上杭县的陈某受雇于一家商务公司,由平台智能派单配送外卖。2021年8月6日下午,陈某驾驶其父老陈所有的未投保的摩托车,取餐配送途中与晓玉(化名)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晓玉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晓玉各项损失9.5万余元,车主老陈赔偿约9.4万元。
经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陈某和晓玉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晓玉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其因此次事故造成各项损失总计19.1万余元。事发时,陈某驾驶肇事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商务公司为陈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间。
上杭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驾驶的肇事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作为投保义务人的车主老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侵权人陈某在未确认摩托车是否投保交强险情况下,仍然驾驶该车上路,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双方过错及本案实际,侵权人陈某与肇事车辆所有人老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同等责任,即各自承担50%的责任,赔偿损失9.4万余元。对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部分,按照侵权人陈某与受害人晓玉过错分担,因案涉交通事故陈某与晓玉承担同等责任,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损失1675.5元。
陈某系执行配送外卖工作中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故陈某的侵权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即商务公司承担,因商务公司为其职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含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应予理赔。综上,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晓玉各项损失9.5万余元,老陈赔偿约9.4万元。
办案法官表示,交强险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实施后,有关司法解释作出相应调整,将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非同一人时的责任承担方式由“连带责任”修改为“相应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投保义务人、侵权人对未投保交强险是否存在过错、与车辆使用紧密程度、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等案情作为厘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
(本报记者 何祖谋 通讯员 陈立烽 张春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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