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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连云港日报
【案情】
2020年1月23日,原告徐某在被告深圳某咨询公司网络教学培训平台下单购买了6个月国际外教英语套餐,包含253课时,金额3388元,已上102课时,尚有151课时未完成。2020年4月16日,原告徐某又在该平台下单购买6个月国际外教英语套餐,包含210课时,金额3088元,尚未进行学习。同日原告徐某还在该平台下单购买另外36个月国际外教英语套餐,包含1255课时,金额14199元,已上2课时,尚有1253课时未完成。上述套餐均为一对一国际外教英语套餐。后因被告深圳某咨询公司无法实现教学亦不予退还剩余课时费,引发纠纷,原告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学费19286元。
赣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在被告处购买教育培训课程,双方已形成合法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课时费,被告理应履行相应的课时培训义务。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培训服务,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未完成课时费19286元能够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深圳某咨询公司退还原告教育培训费用19286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
当今,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网络教育培训产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网络教育培训在满足社会大众方便、快捷以及个性化教育需求的同时,因缺乏有效的监管以及部分培训机构的不诚信,经常会出现后期培训服务质量与前期广告宣传相差较大,培训平台经营不善提前关闭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徐某在被告深圳某咨询公司处购买教育培训课程,双方已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的课时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另外,许多不良网络教育培训机构还会在合同中设置“不予退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以此来规避法律责任,法院通常会认定此类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网络教育培训服务时,要注意鉴别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仔细查阅合同的内容,注意留存证据,谨防消费风险,依法保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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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5 1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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