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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厦门日报
因房产分割案,老人恐居无定所 法院二审判决“维持现状”
家保住了 八旬老人放心了
本报讯(记者 房舒)“真好,家保住了!”近日,在厦门国际商事法庭,80多岁的林阿嬷眼中含泪。4年前,一纸诉状让她和家人以为容身之所将要不保,如今,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在二审中的人性化判决,让他们重见希望。二审判决后,林阿嬷与4位八旬亲人一起,送来锦旗表达对法官与法庭的感激之情。
原住房共有人想分割产权
老人养老居所或将被变卖
林阿嬷与老伴家住龙山路。“房子不大,50多平方米。”林阿嬷女儿林女士介绍说,这房子是此前溪岸路的房子拆迁后的安置房。与他们一起拆迁安置过来的,还有多位老人,以前住在同一栋房子里。2018年,这几位老人收到一纸诉状,是原住房的其他几位共有人提出要就原住房拆迁后的份额进行分割。
根据证据显示,一审原告一方确实拥有一定的产权份额。但林阿嬷等经济能力有限,无法用现金方式回购对方份额,更拿不出钱购买新的居所,归还对方产权份额。在一审判决中,林阿嬷等房屋共有人要将其目前所居住的两套房屋进行变卖,所得价款的大部分将用来回购对方份额。
即将被变卖的房子,其中有一套就是林阿嬷居住的。林阿嬷和老伴都80多岁了,疾病缠身。几位老人多次商议后,决定委托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
二审法官人性化判决
保障高龄老人生活安定
因本案还涉及部分海外继承人产权份额,案件二审在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失的,应该给予赔偿。因此,在按份共有人未约定不得分割的情况下,以允许分割为原则,不允许分割为例外。“而此案就是例外情况。”法官陈石解释说。在对案件前后进行全面梳理时,法庭收到并确认了大量林阿嬷等老人疾病缠身的相关证据,并调查了解到,上述的房屋是上诉一方老人赖以生存的唯一住房,更是养老居所,如强行拍卖案涉房屋有可能导致这些高龄老人晚年居无定所。
“高龄老人生活安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其切身利益乃至社会和谐稳定,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社会责任,亦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宗旨。”陈石表示,在二审中法官充分考虑到高龄老人的居住权及生存权,判决案件涉及房屋目前暂不宜分割,以维持现状为宜。若将来具备分割条件或发生重大事由需要分割时,对方可再行提出分割请求。这样一来,林阿嬷的房子不用变卖了,而她的家也保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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