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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房票政策传来最新进展,日前,闽侯发布关于举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会的公告,计划于7月15日举行听证会就其制定的可行性、必要性、合法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该试行方案征求稿,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持有房票的人可在“房源超市”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店面、商业办公、车位等)或二手商品住房,同时还可享受多项奖励和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闽侯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创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一)本方案实施之前,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但尚未安置或部分未安置的被征收人。
(二)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
二、适用范围
由县住建局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际情况报经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实施范围。
三、房票安置的定义
(一)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在政府筹集的“房源超市”内购买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店面、商业办公、车位等及二手商品住房)的一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二)房票货币量化
房票货币量化是指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面积乘以货币补偿单价,扣除应缴交的差价款加上房票奖励金后所得的金额即“房票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单价-应缴交差价款+房票奖励金
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面积。
货币补偿单价:《补偿协议》中确定的货币补偿单价。
应缴交差价款: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确定的“旧房安置新房”应缴交的差价款。
房票奖励金:以出具房票当月的过渡费为基准计算的12个月过渡费。
(三)房票信息
房票应载明房票编号、征收项目名称、持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票面金额、有效期、房票使用须知等。
(四)房源超市
由县住建局牵头县资规局、土地储备中心、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组建“房源超市”。县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且同意接受房票购房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店面、商业办公、车位等)以及其他同意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资金付款时限进行结算的二手商品住房,本着自愿的原则,持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出具的房源登记信息证明等材料,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牵头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进入房源超市。
由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专门机构(以下简称专门机构), 负责县域内“房源超市”的有关居间结算服务。
四、房票的使用流程
(一)申请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向被征收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出房票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房票申请表;
2. 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持原件核对);
3.《补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4. 委托书、公证书等受理单位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书材料。
(二)初审 乡镇(街道)应立即对房票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房票申请受理通知单》。
(三)复核 征收实施单位对经乡镇(街道)初审后的房票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确定票面金额、房票有效期等房票票面信息。
(四)签订 由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签订《房票安置协议》。
(五)发放 《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征收实施单位立即上传房票系统生成电子房票,并根据被征收人的需要打印纸质房票。
(六)购买 房票持有人可通过房票系统在“房源超市”中选择购买意向商品房。
1. 新建商品房:由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县不动产和登记中心根据县房屋征收中心出具的确认单进行办理)。
房票持有人在闽侯县范围内(不含高新区)满足人均25平方米住房面积及以上的(以家庭为单位),方可持票购买商业店面、商业办公、车位等,否则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和房票结算手续。
2. 二手商品住房: 由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票持有人、专门机构与卖方三方签订《房票变更合同》,双方应配合专门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房票持有人变更等相关手续。
3. 使用房票购房时,房票金额可一次性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可结合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进行差额支付。
具体流程如下↓↓↓
(七)结算
1.(1)房票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统计需结算的房票金额,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拨付房票票面金额:
① 房票申请结算汇总表;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
③《不动产登记证明》;
④ 购房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房票用于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由专门机构负责及时统计需结算的房票金额,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拨付房票票面金额:
① 房票申请结算汇总表;
②《房屋买卖合同》;
③《不动产所有权证》;
④《房票变更合同》。
2.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对房票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征收实施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将房票结算资金拨付到位(7个工作日内支付 20%,1个月内再支付 30%,6个月内再支付50%)。新建商品房的结算资金应当拨付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二手商品住房的结算资金应当拨付到卖方指定的名下账户。逾期 6个月未支付的,未结算资金按照一年期LPR予以计息,结算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
4.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专项资金拨付材料向属地乡镇(街道)按 120%比例的金额申请结算资金(其中 20%为服务费),由属地乡镇(街道)进行复核并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县财政局安排结算资金划转给征收实施单位。
五.奖励和优惠政策
(一)自首次出票之日起,奖励被征收人以未安置合法面积计算的 12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以出具房票当月的过渡费为准,并纳入房票票面金额。
(二)置换成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已持有的原安置房,免收上市交易时应支付的1710元/㎡的差额费用。
(三)使用房票所购买的商品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四)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房屋所在地学校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同时,被征收人子女可保留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地学校的入学资格(具体入学办法依据当年招生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人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不变(不包括申请农村住宅建设权益)。
(六)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在网签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可按其实际缴纳契税的 30%享受契税奖励。
六、房票的使用规则
(一)房票申请。本方案实施前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申请房票时应根据《补偿协议》中未安置面积进行一次性申请房票。《房票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止发放《补偿协议》的过渡费。
本方案实施后的征收项目,原则上只采取房票安置的方式,被征收人在申请房票时将所折算的合法面积进行一次性申请房票,但征收项目实施方案另有规定执行其他补偿安置方式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使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24个月,超出有效期的票面金额暂时予以冻结。通过出售二手商品住房获得的房票兑现时限按照《房票变更合同》约定执行。
(三)资金使用。若房票使用金额小于购房款的,房票使用人需自行补足款项,或者可结合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进行差额支付;房票票面金额大于购房款的,可拆分使用。
(四)房票转让。被征收人在闽侯县范围内(不含高新区)满足人均 25 平方米住房面积(以家庭为单位)及以上的前提下,方可转让房票。一张初始房票可按金额分割转让给一人或多人,但不允许二次转让。房票转让后有效期仍从原房票出票之日起计算。
通过出售二手商品住房获得的房票仅能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按照《房票变更合同》的约定兑现,不得再次用于购买二手商品住房或转让。
(五)结余兑现。用于购房的房票金额超过90%(不含本数)以上时,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房票余额。
(六)补偿协议终止。本方案实施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补偿协议》自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取得房票之日起终止执行;本方案实施后,自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且取得房票之日起,除《补偿协议》中涉及产权调换的内容和条款外,《补偿协议》中的其他内容和条款终止执行。
七、其他
(一)本方案所规定的“人均25平方米住房面积”,由被征收人持有效身份、户籍及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审查后出具认定文书材料。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三)本方案由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记者 赖志昌综合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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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4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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