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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2月9日消息(记者 蒙健)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农贸市场平价菜明码标价,整治价格违法乱象,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平价菜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日行动,重点查处农贸市场平价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行为,引导警示农贸市场开办方(管理方)和经营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农贸市场价格秩序。2月8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9起价格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 文昌市某商行被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文昌市某商行销售部分商品过程中涉嫌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商行在货架上待售的跳跳糖、缤纷水果味糖果、金银花梨膏棒棒糖、陈皮软糖、旺旺小小酥等商品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
该商行销售的“纯甄 果粒谷粒风味酸奶 砀山黄桃”商品使用的是促销商品标价签,品名为“蒙牛特价奶”,当事人一直按照59.9元/箱的价格销售,并未存在特价,故该款商品的标价签所示的品名与实际不符。截至2023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对其检查时,共销售了12件,进货价格58元/件,销售价格59.9元/件。该商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销售的商品标价签使用与实际不符品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行为。目前,文昌市市场监管局正依法办理该案。
案例二、低标价高结算 澄迈县某超市有限公司被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13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澄迈县某超市有限公司在销售部分商品过程中涉嫌存在低标价高结算行为。经查,该公司在销售4.5#菱格碗和8#捶纹盘过程中,由于厂家(供货商)做了2次优惠促销方案,该公司未及时更换价格标签,4.5#菱格碗标价3.5元/个,结算价5.28元/个;8#捶纹盘标价6.9元/个,结算价11.33元/个。
执法人员对其检查时,共销售了3个碗和3个盘。当事人低标价高结算销售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行为。
目前,澄迈县市场监管局正依法办理该案。
案例三、未明码标价销售水产品 澄迈县某淡水鱼摊被立案调查
2024年1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澄迈县某淡水鱼摊在销售淡水鱼过程中涉嫌未明码标价。经查,该鱼摊在销售过程中,对销售的淡水鱼均未按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
该鱼摊未明码标价销售水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行为。目前,澄迈县市场监管局正依法办理该案。
案例四、待售蔬菜均未标明销售价格 海口市琼山区某蔬菜摊获罚1000元
2023年12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海口市琼山区某蔬菜摊位在销售蔬菜过程中未明码标价。经查,该蔬菜摊在销售蔬菜过程中,对待售的蔬菜均未标明销售价格。该蔬菜摊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行为。
对此,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依法责令该蔬菜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元。
案例五、未标明蔬菜的品名及价格 海口市龙华区某蔬菜摊被立案处罚
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海口市龙华区某蔬菜摊在销售蔬菜过程中未明码标价。经查,该蔬菜摊销售的“西洋菜”“波菜”与该摊位正上方对应的明码标价牌均未标明上述两种蔬菜的品名及价格,截至被检查时该蔬菜均没有卖出。
该蔬菜摊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该蔬菜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00元。
案例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海口市琼山区某水产摊被立案处罚
2023年12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海口市琼山区某水产摊对销售的鲍鱼、钉螺均未按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
该水产摊未明码标价销售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依法责令该水产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00元。
案例七、未标明蔬菜品名、产地、零售价 白沙某蔬菜摊位被立案调查
2023年1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白沙县某蔬菜摊位在销售蔬菜过程中涉嫌未明码标价。经查,该蔬菜摊待售的小辣椒、豆芽、皇帝菜未在《白沙农贸市场商品明码标价牌》上标识出品名、产地、零售价,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该蔬菜摊因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行为。目前,白沙市场监管局正依法办理该案。
案例八、价外加价 昌江某饭店被立案调查
2024年1月16日,根据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昌江某饭店在销售部分商品的过程中,涉嫌存在价外加价行为。经查,该饭店在销售菜品过程中,存在部分菜品菜谱价与结算价不一致的情况,经核算,该店涉嫌存在价外加价的单据42张,共计加收价款294元。
该饭店价外加价销售菜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行为。昌江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昌江综合行政执法局,目前正依法办理该案。
案例九、用作弊秤称量樱桃、短斤缺两 三亚市某水果流动摊贩获罚30000元
2024年1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三亚市某水果流动摊贩在三亚第一农贸市场附近向消费者销售樱桃过程中,使用家用袖珍度盘秤称重樱桃。该秤可以通过转动旋转滚轮的方式改变称具指针的位置,从而改变称具的计数结果,称重前通过转动滚轮调节重量显示的刻度值至1斤读数,再给消费者挑选好的樱桃进行称重。
该摊贩位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采取作弊手段称量商品,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销售海鲜、水果、旅游特产及其他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将包装物重量作为商品重量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的行为。对此。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警告,并罚款30000元。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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