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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闪婚闪离 男方索回18万元彩礼
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高额彩礼离婚案
本报讯 认识不到一个月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因性格不合诉求离婚,高额彩礼是否应当返还?3月31日,记者从庐江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涉高额彩礼离婚案,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方返还彩礼并当场履行给付义务。
2023年2月,男子小李与女子小张经人介绍相识,次月便领了结婚证。婚后同居生活不到一个月,小两口便因性格不合分开,小张更是在一次旅游外出后,一直未归。经亲友多次劝和,双方一直未能和好。不久后,小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小张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关于彩礼的数额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小李在婚前曾给付小张见面红包1万元、结婚红包4.8万元、首饰款项5万元、购房款20万元(未实际购买)等共计30万余元。在恋爱期间,小李和小张之间还互相购赠衣物、发送小额红包等。
法院认为,恋爱期间互相给付的小额红包、购买衣物款项及办理酒席的花费不属于彩礼,且已经实际消费,不应返还,但是订婚、结婚红包、首饰款项及购房款项属于彩礼。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婚姻关系即宣告破裂,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十分短暂,彩礼金额较高,应适当予以返还。
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原被告双方内心的真实诉求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到庭调解。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官采用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当地习俗、彩礼数额与使用情况及经济情况等因素,提出返还彩礼的参考性意见。
经过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对于彩礼返还数额达成了一致,被告当庭返还原告彩礼款18万元,陪嫁物品不予要回。至此,这起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雅雯 通讯员 张桃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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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1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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