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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二利果蔬店)。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天津市宝坻区二利果蔬店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4日,我局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CJD-01089-2022)及抽样单(GC22120000001832966),被抽样单位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二利果蔬店,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9日,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二利果蔬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10月9日从贺贺蔬菜批发部购进韭菜20斤,每斤的购进价格是2.8元,以每斤3元的价格销售10斤,自用10斤,销售的10斤韭菜于当天全部售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处罚。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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