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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常州日报
常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全国首例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案例获“两高”肯定
本报讯(舒翼 常法宣) 2月20日,常州法院发布了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某建设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潘某某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后,全国首例以该罪对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负责人进行惩处的刑事案件。该案裁判观点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
据介绍,常州某建设工程公司存在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渣土运输作业、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公司管理人员随意指定运输路线等七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被告人潘某某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以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据了解,建筑垃圾运输车(俗称渣土车)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较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此类案件均以交通肇事罪处置肇事司机,鲜见以刑事方式处罚公司管理人员。增设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后,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主观要件,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标准。
天宁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事故隐患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本案中,深度调查专家组出具的深度调查报告,列举了涉案公司的七大安全问题,均有其他证据印证,故法院采纳了深度调查报告的结论,认定该公司的七大安全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据此,天宁法院以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且禁止被告人潘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本案通过深度释法析理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示范样本。在持续加大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力度的背景下,精准打击了具有一定隐秘性,但负有重要安全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同类管理人员起到较强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另外9起典型案例为: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重庆某公司诉纪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假借中医之名行网络诈骗案;周某等390户业主诉被告某置业公司、第三人某资产管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常州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徐某等人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案;江苏朗生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朗生血液净化产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电动车“飞线”充电引发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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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2 1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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