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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左江日报
崇左讯 2019年11月7日,黄某为了装修位于江州区某小区的房屋,与崇左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对黄某的房屋毛坯框架进行施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施工的时间及价格。合同签订后,黄某依约向装饰公司支付了前期款项。但截至装修时限,装饰公司并未按时间节点完成装修工作。装修到一半之后,该公司以各种理由逃避装修责任。黄某则陷入了两难的境地:该装修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无可奈何;想让其他装修公司接手,但此前的施工合同尚未解除,自己支付的款项也打了水漂。黄某遂委托广西桂海天(崇左)律师事务所帮忙维权,该律所蒙律师接手后,仔细研究了施工合同并到装修现场固定证据,随后将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由装饰公司返还黄某相关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黄某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装修房屋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人生中一件重要的事情。因此,我们签订合同时要认真审查相关约定并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果发现合同另一方有违约的行为或者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一定要借助法律的力量及时止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唐茂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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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8 12: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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