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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拂晓报
本报讯 近日,泗县人民法院大路口法庭积极实行诉讼前端解决纠纷机制,成功化解一起离婚纠纷。
原告樊某与被告丁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年底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樊某要求与丁某离婚, 双方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配产生较大分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经调查, 丁某系农村家庭主妇,并患有二级精神疾病及腿部疾病,长期卧床,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大路口法庭承办法官遂去被告丁某家中,并与原被告双方及其父母耐心沟通,言明利弊。经过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自愿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樊某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享有孩子的探视权。此外,考虑到被告离婚后经济困难,原告对被告支付一定金额作为经济补偿。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调解协议。
(齐玉玲)
【法官说法】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属于弱势一方,在出现婚姻纠纷时,部分女性由于没有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应有保障。对此,除离婚经济补偿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还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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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3 11: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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