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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出台《离婚诉讼财产申报调查联动机制》成功调解一起纠纷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01-29 10:50: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杭州网

“杨先生,为了平等保护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防止离婚诉讼中恶意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请您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

记者从萧山区妇联获悉,近日萧山区人民法院、萧山区妇联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例。

萧山区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郭辛夷告诉记者:“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萧山区人民法院、萧山区妇联积极响应并联合发布《离婚诉讼财产申报调查联动机制》。“

案例内容

原告左某与被告杨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儿一女,结婚12年,分床10年,分居2年,双方各自经营着各自的生意,为了孩子勉强维持着这个家的完整,直到最后一次争吵上升到动手,左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跟以往不同,当事人还收到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告知书》与《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而调解当天双方的争议焦点也恰恰集中在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上。

左某与杨某虽然结婚多年,可大部分时间都在争吵中度过,双方对于彼此名下都有多少财产可以说一点都不清楚,除了平日花销,各自挣的钱都存在各自手上。只是偶然从家人口中得知,杨某还在外地购入多处房产,但具体到底买没买,买了多少套,左某可谓一概不知。

考虑到多年分居,儿女均已懂事,对于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杨某也不想做过多争取,同意离婚。可是一谈到财产问题,杨某总是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他。手里攥着《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告知书》与《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不愿意提供。调解员耐心地向双方解释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看着杨某心有顾虑,欲言又止,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单独与杨某进行了沟通。

原来,杨某多年来诚信经营,赚了不少钱,特别是前几年看到房产市场一片大好,也在外地投资购入了几套房产,但现在市场行情不好,亏了不少钱,房子砸在手里没办法出手。杨某本想反正左某对此事并不知情,便打算隐瞒上报,可念及多年的夫妻情分,考虑到隐瞒的后果,杨某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还是如实提供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

调解员也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双方将争议的一部分房产赠与儿女名下,最后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调解员有话说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对对方财产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尤其在一方掌握经济主导权的家庭中,可能出现掌握主导权的一方隐藏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而弱势一方无法知悉真实情况的情形,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建立《离婚诉讼财产申报调查联动机制》,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不仅有利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避免婚姻关系中处于相对强势一方作出虚假陈述,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当事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有利于保障相对弱势的一方的婚姻家庭权益。同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积极作用。

《离婚诉讼财产申报调查联动机制》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该制度的实行,是萧山区妇联积极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抓手,将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第67条规定——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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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29 11: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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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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