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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深圳频道
人民网深圳5月4日电(王星、刘森君)近日,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今年9月1日起实施,将允许街道办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新修订的《条例》在此前“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基础上,增加“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的例外规定,以兼顾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体市容美观有序,留住城市“烟火气”。
《条例》规定,摊贩经营场所具体划定办法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在划定位置之外设摆摊且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在为“路边摊”解禁的同时,《条例》改变对超门、窗摆卖、经营“一刀切”管理的模式,提出“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应当符合规范”。违反规定超门店摆卖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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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4 17: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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