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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婚内出轨,无过错方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法院:支持离婚损害赔偿金、离婚经济补偿金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然而有人禁不住诱惑,婚内出轨。在破碎的婚姻中过错方真的能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
【案情】
2022年8月,小丽(化名)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小刚(化名)离婚,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最终两人和好。小丽希望小刚能回归家庭,承担起丈夫的责任,但小刚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多年来承担大部分家务和照顾子女责任的小丽彻底死心,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近日,小丽再次向城东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小刚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金6万元、离婚经济补偿金5万元。
城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应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小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婚内出轨事实存在,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并酌情判处小刚给付3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小丽为小刚生育3个子女,投入巨大精力抚养孩子、经营家庭,母子感情深厚,家庭氛围和谐,孩子健康成长,故法院对小丽主张小刚给付离婚经济补偿金5万元的诉求全部予以支持,并且判决3个子女均由小丽抚养,小刚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
【说法】
此案承办法官认为,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多次出轨,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道德准则,无过错方离婚的同时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其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当一方发现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的,无过错方要保存好对方出轨的证据且可以主张赔偿,让过错方因其出轨行为得到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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