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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近日,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采用以案释法的形式,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为一起合同纠纷案的申请人追回定金、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等共计90000元。
据了解,某商行经营者李某与某模具厂经营者曹某签订了《模具制造合同》及《补充协议》,对模具制作、质量、归属、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李某向曹某支付了定金6万元。由于某模具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涉案模具的制作,双方发生纠纷,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模具厂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某模具厂向某商行返还定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而后,因模具厂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模具厂、曹某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迅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电话与在异地的被执行人曹某联系,耐心释法明理,被执行人虽表达了履行的意愿,但却迟迟未行动。
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执行干警以该院办理的多起涉企执行案件为例,向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劝导其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在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以及善意执行举措的感召下,曹某承诺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完成付款义务,但提出减免部分迟延履行利息的请求。执行干警趁热打铁,积极协调双方商讨履行方案。在执行干警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李某放弃部分迟延履行利息,曹某履行了全部款项,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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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08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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