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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赵明 通讯员 王莉莉)某公司打着让张女士放假的幌子,让她在家等待下一步工作安排,就在张女士“待岗”期间,公司竟然想悄无声息地辞退她,张女士不仅没等来新的工作安排,连着几个月的报酬也要不回来。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5日,被告A公司作为甲方(用人单位),原告张某某作为乙方(劳动者),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了以完成某乡村振兴项目工作任务结束为期限,原告主要负责项目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施工班组资料收集、上报、编写的培训指导,以及跟项目资料外包公司的沟通协调和传达等工作事项,工资待遇为月工资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开始在被告A公司工作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2021年9月和10月的工资,但当年的11月、12月以及2022年1月份工资未向原告支付。
被告A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通知原告放假,后未再通知原告上班。原告多次向被告A公司催要工资未果,便申请了劳动仲裁。武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月28日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拖欠张某某的工资10000元。但A公司仍然拖欠张某某的工资不给,张某某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原告在被告A公司工作,A公司按月向原告支付固定工资,双方成立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原告与被告法人李某某的聊天记录,双方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工资为10000元,故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本案中,被告A公司无故未通知原告继续上班,属于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公司处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半个月工资即2000元,故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向原告支付4000元的赔偿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等规定,判决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赔偿金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编审:姚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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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8 21: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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