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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杨某自怀孕后一直在某医院检查,2023年1月份,杨某作产前超声检查,检查结果为“……胎儿四肢:四肢长骨可见……”2023年5月10日,第二次超声检查未显示异样。2023年5月25日,杨某第三次作超声检查,检查结果仍未显示异样。2023年5月26日,杨某在某医院分娩一男婴,外观发现右手畸形,右手第二、三及四指缺如,第一及五指发育落后。2023年6月份,杨某在其他医院为男婴作彩色超声检查,检查结果为:卵圆孔未闭,右侧第三肋软骨连续缺失。杨某认为某医院检查存在过错,导致儿子出生残疾,给家庭带来极大痛苦,遂将某医院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21000元。经鉴定:“某医院在对杨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杨某之子错误出生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做了三次产前彩超检查,均未发现胎儿有畸形,使原告杨某丧失选择优生优育机会。综合案情酌情认定被告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遂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407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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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2-19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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