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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太原晚报 酒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由此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引发相应的赔偿问题。在酒驾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近日,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一起酒驾肇事逃逸涉保典型案例,以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基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免责规定,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或将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2020年11月,司机陈某酒后驾驶车辆,车内刘某同乘,系该车辆实际所有人,将同向行走的张某和范某撞倒,造成张某受伤、范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陈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范某无责。刘某系肇事车辆所有人,他把车辆交由司机陈某酒后驾驶,本人同乘车中,事发后不仅一起逃逸,且在公安部门抓捕时有包庇行为,对侵权事实的发生和损害的扩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司机陈某、车辆所有人刘某分别因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被判处刑罚。
伤者张某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和车辆投保情况,因被告陈某系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又驾车逃逸,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不予承担。交强险范围外的相应损失,由被告陈某全部承担。同时,被告刘某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在明知被告陈某饮酒的情况下允许其驾车并一同乘车,在发生事故时对被告陈某的逃逸行为即便没有教唆,至少有放任的故意,故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本起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陈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刘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和发生事故逃逸行为都是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法院认为,不能逃逸是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和规则,具有一般认知程度的民众均应知晓;且保险公司对相关免责条款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以此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不应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尤其是车主朋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为维护交通文明而努力,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记者 梁丹 马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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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3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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