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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半岛都市报
[相关案例]
配偶重婚后起诉离婚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4年登记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男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案外人王某某于2019年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一女孩,二人共同抚养。2022年,张某被生效判决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主张婚生子张小某的抚养权。李某称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按照80%比例分割共同财产,同时主张张某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和10万元经济补偿。
婚生子抚养权归谁?
法院判决:原告、被告自2017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子张小某一直跟随母亲李某生活,且至今仍在李某处,为了保证孩子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张小某由被告李某抚育,张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200元,探视权每月四次。
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法院判决:鉴于婚生子张小某一直随母亲李某生活,且张某犯重婚罪,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宜按照张某20%、李某80%的比例分割。经审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5万元,由李某分得12万元,张某分得3万元。
过错方需要赔偿吗?
法院判决:夫妻自结婚以后,双方之间即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互负忠实义务,如果再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是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与她人长期同居并构成重婚罪,已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给李某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李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原告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数额以50000元为宜。
是否支持家务补偿?
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中,张某提交证据证明从2014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其工资卡一直交由李某保管并由李某提取现金和日常消费,已经尽到了相互扶持和抚育子女的义务,而李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担较多义务,故法院对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10万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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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21 10: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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