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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盐阜大众报
柿子树影响邻居采光?
未超出必要容忍限度,法院不予支持
杜依倩
案情回顾:老周与老王系邻居关系。三十多年前,老王在老周房屋前晒场的西南方向种植了一棵柿子树。近日,老周认为,该柿子树对其屋前晒场采光及农作物晾晒造成严重影响,且柿子树常有鸟粪、落叶、枯枝、烂果等掉落至老周屋前的晒场上,给他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老周付出艰辛劳动晾晒的农作物,因柿子树遮光而卖不出应有价格。因此,请求老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经济损失13600元。
老王辩称,柿子树位于老周房屋前晒场的西南角,生长位置距离双方的中心分界线约2米,对老周家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况且,老王已对树枝进行了修剪,避免柿子树影响老周的正常生活。
法院审理: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相邻各方因采光问题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老周与老王互为邻居多年,应当睦邻友善,妥善解决因种植树木引起的纠纷。老周主张老王种植的柿子树对其晒场的采光及农作物晾晒造成影响,但案涉柿子树系生长于老王自家房屋前的院落范围内,已有三十余年。结合现场勘查,案涉柿子树并未有树枝树杈伸展到老周的场地之上,柿子树对老周的场地日照、采光影响十分有限。对此,老周作为相邻关系人应负有适当的“容忍义务”,其主张将柿子树砍除,有违相邻关系处理原则。老王作为相邻另一方,亦应妥善管理和养护树木,积极主动履行修剪等义务,尽量减少对相邻方造成的不利影响。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老周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法院从“损害没有超出必要容忍限度”角度,明确了相邻权利害关系人在行使各自合法权利时,应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平等相待,遇事多沟通协商,避免因琐事产生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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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5 05: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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