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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的这些“神操作” 法律这样解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01-05 10:25: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承德日报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追求日益强烈,在健身房办卡锻炼亦成了流行趋势。不过面对一些健身房的“神操作”,不少消费者表示:“真是被他们整神了!”

如果你碰到下面几类健身房,莫慌!法院教你如何正确维权。

霸总式健身房:

“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基本案情:张女士在浩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化名)办理了会员卡和私教卡,并分别交费2400元和17000元。张女士在办理健身卡后,因自身原因不想继续健身,遂于办卡当晚通过微信向该健身房工作人员表达该意愿,并主张退款,次日上午再次通过微信告知工作人员申请退款。健身房负责人以合同有“一经签订,概不退款”条文为由拒绝退还资金,之后张女士就退款事宜多次到店与健身房进行沟通,并通过派出所、消费者协会处理均未果。不得已,张女士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请求健身房退还其交纳的所有费用。

法院判决:健身房在合同履行中没有违约行为或者过错,张女士单方提出退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参照合同中会员单方面违约解除合同须按照课程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的规定,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由张女士支付课程总额30%的费用作为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剩余70%的费用健身房应当予以退还。

关于会员卡费,虽然会员守则中对于会员卡费是否能够退还没有明确约定,但考虑到双方因私教课费用退还一事已经产生隔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信任基础,对于会员卡费的退还参照私教课费用的退还,亦由张女士承担已支付费用30%的金额作为单方违约的违约金,剩余70%由健身房予以退还。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退还张女士私人教练培训课费11900元及会员卡费1671元。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张女士要求退款,其实质是要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有关合同,虽然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对双方都不利。张女士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健身房表示不同意,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未果已经形成合同僵局,缺乏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

对于一些长期性合同履行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由违约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能够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健身卡办卡容易退卡难的现象一直备受诟病。消费者在选择健身公司时应当保持谨慎周全的态度,避免冲动消费。在与健身房签订合同时,应当全面细致阅读条款,对有疑问的条文规定应及时提出异议,与商家进行协商修改,切勿因糊涂签订而排除了自身正当权益。同时充值金额不宜过大,健身卡属于预付费服务,为避免遭遇较大损失风险,应尽量选择口碑较好的商家,并尽可能选择金额不是太高、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就能全部消费的金额充值。

游击队式健身房:

“特价办卡,优惠多多,限时限量”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吉斯健身房(化名)推出“599元即可办理两年期健身会员卡”的优惠活动。潘某得知后,随即与吉斯健身房签订《入会契约书》,当即支付入会费用及电子卡费用。2021年4月1日,潘某开卡使用。但是,健身房自2021年2月开始未支付场地租金费用,门店场地出租方于同年5月20日对该门店进行停电处理,导致游泳池及部分健身设备无法使用。2021年6月1日,健身房关闭门店,未再经营。潘某因无法享受健身服务,要求健身房退费未果,将其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吉斯健身房因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原告未消费的剩余入会费用及电子卡费的法律责任。同时,因吉斯健身房在停止营业后未及时返还上述款项,给潘某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判决健身房向潘某返还入会费及电子卡费,并支付相应利息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

法官说法:商家以各种优惠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办卡消费,实际上是让消费者承担预付卡消费的各种风险。消费者切忌被天花乱坠的宣传所误导,也切勿被低价优惠活动所诱惑。消费者在办卡前,应当做好前期考察工作,实地考察健身房环境、设备、口碑、营业执照及场地租赁期限等,充分考量后再进行选择,不要轻信远低于同一服务水准平均市场价格的低价卡,以免因后续解除健身服务合同和退费产生诸多不便。

办卡后除了会员卡本身,还应当妥善保管所签订的合同及商家开具的收款收据、发票或其他付款凭证等,以便将来维权之需。当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健身公司存在教练资源不足,经营不景气等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果断止损,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遇到商家“跑路”或者产生其他纠纷时,应当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切勿采取哄抢健身器械或其他过激的维权措施。

首先,应当搜集并固定相应证据,如合同、协议、票据,以及记录商家“跑路”及协商过程的照片、视频、录音录像等。

其次,积极与商家进行协商,如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等组织机构及行政部门反映,在相关部门主持下协商调解。

最终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有效证据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健身场所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阶段还可以由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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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5 1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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