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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官网信息,2026年2月28日,正定县财政局在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告,正定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因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被正定县财政局警告并罚款。

图源: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正定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地址:正定县车站西街富强路1号
采购代理机构:河北百企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城东街99号临街门市二楼201室
基本情况:
2024年6月该单位在“正定县不停车检测系统(非现场执法)建设项目”采购文件第26页,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
“1、为确保称重系统能快速、高质、高效地投入应用,称重系统平台必须成熟可靠。所投精密平板称重设备的生产厂家须具备‘密集波形输出时间序列软件’‘耦合联动前置计算软件车辆动态称重系统自动标定软件’‘车辆检测器智能分车软件’'实时载荷与制动检测系统’5个方面系统软件,并能提供5个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齐全的得5分,每缺1项减2分,扣完为止。注:投标文件中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2、所投产品信息发布屏、UPS、交换机等3种产品制造商须具备较高智能制造能力,获得CMMM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标准符合性证书的,以上产品(信息发布屏、UPS、交换机)制造商同时具备的,得5分,每缺1项减2分)。”
处罚依据及结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正定县财政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正定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整改。
2.处以人民币26910元(贰万陆仟玖佰壹拾)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2月4日。
正定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写入具有明显指向性评分条款,从而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内容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图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据中国政府采购网官网显示,正定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正定县不停车检测系统(非现场执法)建设公开招标公告于2024年6月26日发布,项目编号为BQLZB-2024-020,预算金额为26910000元(2691万元)。
该项目具体中标金额、代理费及评审专家如下:

图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结语:
此次处罚同时也提醒各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任何技术性要求与评分标准设置需求必须合规,专业代理服务机构同样有义务对采购文件进行合规审查,采购方内部工作的监管与审查应尽职尽责。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联系方式:hbpd@eastdaymai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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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6-03-02 17: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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