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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重庆频道
庭审现场。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供图
人民网重庆7月5日电 (记者刘政宁)男子将一辆自行车摆放在铁轨上,导致行驶中的列车撞击后停车。7月5日上午,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通过巡回审判车和“车载便民法庭”,在江津火车站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被告人胡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江津区盗窃一辆自行车使用后,决定将自行车销毁。次日凌晨,胡某将自行车带至一段非封闭铁路区间,水平摆放于铁路线两侧钢轨上后离开现场。
随后,一辆货物列车运行至此处与自行车发生撞击,导致该列车停车23分钟的严重后果。胡某之后被重庆铁路公安处抓获,并由重庆铁路检察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诉至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
在当日的庭审现场,法庭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公诉人与被告人依次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等环节,依法审查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胡某犯罪事实,根据胡某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累犯等情况,认定胡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胡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并宣读了悔过书。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只要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可能使得交通设施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即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倾覆、毁坏已经实际发生。
法官表示,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维护铁路安全不仅仅是铁路部门的职责,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本案中,胡某将自行车随意摆放到铁路轨道上的行为,给过往列车及人员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有可能造成列车脱轨颠覆毁坏的危险性。胡某的主观行为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特征,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公民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保护铁路设施,共同维护铁路安全秩序,营造良好的铁路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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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5 17: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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