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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池日报
巴马讯 近期,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通过微信购买活仔猪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家因交付的仔猪“货不对板”,被判退还购猪款。
2023年10月8日,原告韦某与被告仔猪购销中心经营者候某通过微信协商购买仔猪事宜,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约定韦某向仔猪购销中心购买仔猪共10头,总价款2680元(含运费)。2023年10月16日,韦某向仔猪销购中心预付仔猪款680元。次日,双方通过微信视频挑选10头活仔猪发货,同时韦某支付尾款2000元。
岂料,由于运输路途遥远,物流车在路上发生故障维修,直到仔猪运到约定的收货地点时,发现6头仔猪已在途中死亡,实际到货的活仔猪只有4头。韦某马上将这一情况告知仔猪购销中心,并与其协商继续发货或退款,怎料仔猪销售中心既不发货,也不退款,且告知韦某“补发6头仔猪的运费一共是1750元,补发运费需要韦某担负,或者自己派车来拉”,对此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韦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遂向巴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仔猪购销中心退还6头仔猪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韦某向仔猪购销中心购买活仔猪并支付2680元购猪款,仔猪购销中心向其发货,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院认为,韦某依约向仔猪购销中心支付购猪款,该中心应诚信履行交付10头活仔猪的义务。但是,仔猪购销中心只交付了4头仔猪,期间,双方就6头仔猪补发运费协商未果,均表示同意退还6头仔猪款1840元,可认定为双方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仔猪购销中心未交付的6头仔猪,其中50斤/头共5头,价款1600元,40斤/头共1头,价款240元,两项合计1840元。合同解除后,仔猪购销中心应予退还,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仔猪购销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韦某购猪款184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韦求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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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9 05: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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