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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十年半,罪犯符合条件获假释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11-09 09:35: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前,最高检以“假释监督”为主题发布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旨在厘清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规则,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假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依法公正适用假释是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的重要体现。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假释的适用率极低是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办案数据看,近年来假释案件数量降幅明显,2020年较2019年下降30.8%,2021年较2020年下降41.2%,2022年较2021年又下降了14.0%。

该负责人表示,有的省份连续两年没有办理一起假释案件,这与同为刑罚变更执行方式的减刑制度适用形成鲜明对比,严重限制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实现。

据介绍,这批案例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关于假释监督的指导性案例,包括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等5件,紧紧围绕假释监督案件办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既有对“再犯罪的危险”的判断、“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假释适用刑期条件的理解、财产性判项执行对假释适用的影响等法律适用问题,也有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相关罪犯从严审查等法律政策问题的把握。

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

运用大数据监督,评估罪犯再犯罪危险

基本案情

罪犯向某,男,1991年1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绿水镇。

2014年10月28日,向某等三人驾车途中与被害人张某某产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发生打斗,向某持随手捡起的砖块击打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张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2015年8月25日,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被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月8日,向某被交付山东省聊城监狱执行刑罚。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2020年11月16日分别裁定对向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2日止。

◎调查核实

认定罪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证据充分

2022年4月底,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聊城监狱开展机动巡回检察,重点检察假释案件办理情况。派驻聊城监狱检察室将派驻检察日常履职掌握的涉减刑、假释相关监管信息提供给巡回检察组。巡回检察组将信息输入大数据监督模型,发现向某可能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属于可以依法优先适用假释的情形,鉴于监狱已将向某列入了拟提请减刑对象,遂决定启动对向某进行再犯罪危险评估。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证据为中心,按照假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据“再犯罪危险系数评估法”,对原罪基本情况(包括前科劣迹、主从犯、既未遂等)、服刑期间表现情况(包括劳动任务完成情况、违规违纪次数、年均计分考核情况等)、罪犯主体情况(包括职业经历、健康程度、技能特长、监管干警和同监室人员评价等)、假释后生活及监管情况(包括婚姻状况、家庭关系、固定住所、出狱后就业途径等)四个方面多项具体指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依据证据对各项指标进行正负面定性评定,以1和-1作为正面负面限值,根据程度轻重或有无计算各指标权重进行定量评定。通过定性定量分析,评定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据该评估法,围绕证据的调取及审查运用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调取原案卷宗材料综合评定罪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程度。向某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判决前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二是审查监狱日常计分考核、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历次减刑、派驻检察工作记录等客观材料,调取其所在监室、劳动场所监控资料,并与监管民警、罪犯、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了解,综合评定其改造表现。三是询问罪犯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相关人员、监管民警、同监室罪犯等,确定其生理、心理、认知正常,人格健全,无成瘾情况。四是征求社区矫正机构、基层组织、家庭成员、有关村民意见,确定假释后生活保障及监管条件。经了解,向某姐夫田某愿意为其提供工作条件并保证稳定收入,当地接纳程度、监管条件较好。五是召开有监狱民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心理专家等参与的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均认为向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证据确实充分,同意检察院对罪犯向某适用假释的建议。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上述证据材料,综合评定向某各项指标,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适用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可依法优先适用假释,遂于2022年6月15日向聊城监狱提出对向某依法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聊城监狱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于同年7月25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向某予以假释。

2022年9月15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向某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3年11月2日止。向某假释后,由聊城监狱干警送至湖北省来凤县绿水镇司法所报到。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定期与聊城监狱、湖北当地司法所及所在地村委会联系沟通,了解到向某按期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教育,与周边村民相处融洽,现已融入正常生活。

◎指导意义

增强假释制度适用的客观性、科学性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时,可以进行指标量化评估,科学客观认定罪犯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综合考量假释适用实体条件中的各项要素。在认定罪犯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时,可以将认定标准细化为“原罪基本情况、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罪犯主体情况、假释后生活及监管情况”等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参考量化分值得出结论,增强假释制度适用的客观性、科学性。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收集、依法审查原审卷宗、自书材料、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等主客观证据材料,提升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水平。

罪犯杨某某假释监督案

发现符合条件而没被提请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杨某某,女,1984年9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杨某某与被害人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丈夫刘某发现。杨某某为摆脱与周某之间的关系,在明知刘某及刘某甲等人欲殴打被害人周某的情况下,将周某邀约至自己家中,周某被刘某及刘某甲等人以菜刀、铁锤、木凳打击的方式故意杀害致死。2014年11月27日,杨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21年2月11日止。2014年12月23日,杨某某被交付重庆市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杨某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1日止。

◎调查核实

无再犯罪危险,具备社区监管条件

2018年3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重庆市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女子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在日常履职过程中,通过与罪犯谈话得知:杨某某家有两名未成年子女确需其抚养,其本人担心家中老人及两个年幼子女的生活学习,希望获得假释,早日出狱承担起母亲和家庭的责任。经了解,监狱已掌握杨某某希望被提请假释的情况,但考虑到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属于重罪罪犯不宜提请假释,故未将其纳入拟提请假释考察对象。重庆市第五分院为查明杨某某是否符合假释适用条件开展调查核实。

重庆市第五分院重点围绕杨某某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研判杨某某的违法犯罪情况。杨某某并非犯意提起者,也未直接实施侵害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其配偶刘某有明显区别。同时,杨某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案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二是评估杨某某服刑期间现实表现。通过询问罪犯、监管民警、查阅计分考核材料等了解到,杨某某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安排,在监狱医院帮助护理病犯,确有悔改表现。三是调查杨某某的家庭经济情况。杨某某的配偶刘某、配偶的父亲刘某甲因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罪入狱服刑;家中两个未成年子女小学在读,由体弱多病的婆婆一人照顾,家庭缺乏收入来源,三口人仅依靠低保金生活,经济困难,确需杨某某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等义务。四是评估杨某某个人基本情况和心理状况。杨某某身体健康,监狱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其心理状态良好,入狱前从事销售工作,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其本人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家庭责任的意愿强烈。五是评估其假释后的监管条件。建议监狱委托杨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经调查,该罪犯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综合分析研判全案事实、证据,认定杨某某人身危险性较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服刑期间现实表现较好,假释后能自食其力,具备社区监管条件。

2018年4月6日,重庆市第五分院建议重庆市女子监狱对罪犯杨某某依法启动假释程序。重庆市女子监狱采纳了检察意见,于同年5月24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

2018年6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20年5月11日止。经重庆市第五分院跟踪回访,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表现良好,在社区矫正机构帮助下找到稳定工作,家庭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教育帮扶效果明显,其女儿因成绩优异,被一所重点中学录取。

◎指导意义

对具有特殊情形的罪犯可适用假释

对有未成年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等特殊情形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要充分考虑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提出依法从宽适用假释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假释案件开展监督时,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规范办理,又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符合假释条件,因配偶正在服刑有未成年子女确需本人抚养,或者父母等因患病、残疾、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本人照顾等特殊情形的罪犯,可以提出依法从宽适用假释的建议。

通过依法积极适用假释,既感化罪犯,促使其真诚悔改,又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假释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罪犯唐某假释监督案

重点审查罪犯再犯罪危险性

基本案情

罪犯唐某,男,1988年3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

2017年1月4日,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至2024年11月19日止。唐某提出上诉,2017年6月7日,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唐某被交付湖南省雁南监狱执行刑罚。

◎调查核实

社会危害程度较高,再犯罪可能性较大

2022年4月,雁南监狱对罪犯唐某拟提请假释征求检察机关意见,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华新地区检察院)进行审查,发现案卷中存在一份衡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9年8月19日出具的证实唐某无吸毒史证明材料。案卷中还存在一份该派出所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的上述证明材料作废的《声明》。华新地区检察院针对存在矛盾的两份材料开展调查核实。

为查明案件事实,提出精准的监督意见,华新地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对唐某提请假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询问派出所负责人、公安民警及相关人员,查阅原审判决法律文书,认定唐某的哥哥唐某甲明知唐某有吸毒史,为使其获得假释,到公安派出所开具唐某无吸毒史的证明。二是对唐某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发现,虽然唐某在服刑期间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但其明知自己有吸毒史,却多次与哥哥唐某甲通信、会见,要求唐某甲获取无吸毒史的证明。三是对唐某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对唐某居住地村委会部分村民、村干部等人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到唐某未婚未育,姐姐外嫁,哥哥唐某甲长年在外地工作,经济状况较好。

与罪犯唐某谈话,其明确表示出狱后要随唐某甲外出工作和生活。鉴于唐某甲在本案中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派出所虚假证明文件,又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不宜由其承担协助监管唐某的责任。另外,唐某系贩卖毒品案件的主犯,有吸毒史,社会危害程度较高,再犯罪可能性较大。四是对衡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向该派出所负责人和相关民警、辅警了解情况,调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现派出所出具证明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公章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2022年10月26日,华新地区检察院向雁南监狱出具不同意对罪犯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并将衡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移送衡阳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2022年10月28日,雁南监狱采纳了华新地区检察院不同意对罪犯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衡阳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查实后,于2023年5月16日对该所相关人员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指导意义

罪犯存在再犯罪危险的不适用假释

人民检察院办理假释监督案件,要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准确认定涉毒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有无再犯罪危险。要严格审查涉毒罪犯假释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罪犯通过亲属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意图获得假释的,表明其主观上未能真诚悔罪,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对于毒品犯罪罪犯有吸毒史,且家庭成员不具备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条件,存在再犯罪危险的,依法不应当适用假释。

整合:杨存海 综合新华社、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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