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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涉及刷单炒信、“神医”“神药”虚假广告等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10-07 19:09:00 来源: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刷单炒信等虚构交易、“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10月7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件,主要涉及刷单炒信等虚构交易违法行为。

案例1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商贸有限公司虚构交易及

编造用户评价案

2023年4月10日,根据案件移送函,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12月13日为提高其网店评价排名,委托刷手虚构交易记录,编造了2.5万条商品用户评价。

当事人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7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无锡某针纺有限公司虚构交易案

2022年12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针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网店后台中有多笔大额退款,且退款对象高度重合。经查,当事人为博取用户关注,提升电商平台搜索排名,获取更多交易机会,于2022年年初开始委托朱某为其网店虚构交易记录,实施刷单炒信违法行为。至案发,当事人网店共虚构交易159笔,虚构交易金额300余万元,好评159条。

当事人通过虚构交易记录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15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虚构交易案

2023年5月22日,根据市长信箱来信交办单,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为提高其网店销量和好评,安排网络刷手以买家身份购买该公司营养化毛膏等产品,订单备注“发试吃”字样,共计39单,订单金额1206.57元。当事人仓库员工根据备注订单,不按订单内容发货,而是发一包价值低于实际售价的“试用装猫、狗粮”,并给予店铺好评。2023年2月11日,当事人将1206.57元刷单金额返还刷手。

当事人利用虚构交易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8日,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婴童用品

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且

质量不合格的儿童滑板车及虚构交易案

2022年5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婴童用品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有多功能童车、儿童滑板车、儿童滑步车等三款产品。经抽样检验,儿童滑板车因小零件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共生产2批儿童滑板车,数量分别为450辆、500辆。截至案发,第一批已销售完毕,抽检产品均为第二批生产,该批产品已售423辆,待售73辆,货值金额15.26万元,获利4.66万元。另查明,当事人生产两批产品均未取得强制性认证,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儿童滑板车共854辆,销售金额24.6万元,获利4.88万元。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的儿童滑板车显示销量1000+,但实际销量为854辆,另有150辆的交易数据为虚构交易记录刷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童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3月24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8万元、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童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3月24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儿童滑板车73辆、没收违法所得4.66万元、罚款38.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童车的销量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刷单数量少,危害性小,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3月24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免罚轻罚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家纺厂生产销售不合格

蚕丝被及虚构交易案

2022年11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家纺厂进行检查,发现124条蚕丝被。经检验,蚕丝被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4252-2019《蚕丝被》的标准要求,货值金额11.26万元,当事人获利0.85万元。通过检查当事人开设的网店,发现当事人为增加销量,吸引消费者,对销售的家纺制品进行刷单,虚构蚕丝被交易686笔,支付虚构交易佣金135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蚕丝被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4月12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召回不符合标准的蚕丝被,作出没收115条未销售的不合格蚕丝被、没收违法所得0.85万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虚构交易,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实际获利不足千元,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在案发前已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4月12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免罚轻罚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

采用谎称现货的方式进行

虚假营销案

2023年6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涉嫌在网络经营活动中以“开塞露”代替“康赛迪 复方斑蝥胶囊”发货的行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在售的“康赛迪 复方斑蝥胶囊”。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3日接到某网络平台购买“康赛迪 复方斑蝥胶囊”的订单,而店内没有该药品销售,为满足平台发货要求,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以“开塞露”代替“康赛迪 复方斑蝥胶囊”发货。

当事人采用谎称现货的方式进行虚假发货符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认定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2023年9月5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结合免罚轻罚规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销售猪饲料虚假宣传

及虚构交易案

2023年4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网店产品页面显示“兽用猪牛羊快速催肥剂增肥1号猪饲料 强力生长猛长增肥饲料添加剂,增肥1号帮您解决,吸收好、促消化、不生病、营养均衡”等宣传用语,内容均为当事人编辑发布且无事实依据。当事人在未达成任何交易的情况下,把商品的主页面修改为“该商品已售6.9万件”。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并虚构交易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涉案猪饲料还未销售,没有产生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对虚假宣传内容及时予以删除,2023年6月6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结合免罚轻罚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饰

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构交易案

2023年1月19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建议书》,对某服饰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达到提升店铺新品链接流量、增加好评、吸引顾客的目的,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组织人员通过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方式进行刷单,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刷单的订单和真实订单相互混淆,且无记录,无法甄别具体刷单数量。

当事人通过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方式进行刷单,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下架刷单炒信相关产品,删除虚假好评信息,且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的情节,2023年3月20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免罚轻罚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食品商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11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商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增加网店交易成交量,从2022年1月1日至案发前,通过刷手为其网店商品进行刷单450单,刷单金额2.33万元,支付刷手佣金0.23万元。

当事人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进行刷单,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删除刷单记录,减少危害影响,2023年3月21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免罚轻罚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销售的“七星漂线组套装成品鱼线”商品页面主图用显著字体标注“10组仅需5.8元”,点击“发起拼单”按钮,显示10组售价均为16.8元,该商品已销售21组。当事人在该商品网页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流量,让更多的消费者对该商品感兴趣,从而获得更多交易机会。

当事人在商品网页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价格低于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且非法经营额小,社会危害程度较轻,2023年5月23日,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免罚轻罚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海燕 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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