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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官网发布多条行政处罚信息,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被罚款2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金罚决字〔2024〕18号)》显示,该项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8月6日、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同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对时任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何树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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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8-18 23: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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