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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发生侧翻事故后现值13万元的汽车,车损鉴定后评估的维修费用高达21万元。保险公司以“车辆维修费用已高于重置费用”为由拒绝理赔。11月2日,据上海高院消息,近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21万元。
2018年,A公司为了拓展业务范围,花费30余万元购置了一辆重型牵引车。购车同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应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费每年合计2万元,A公司所投保的商业险中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7万元,绝对免赔额为0。
2022年,A公司员工李某在驾驶该重型牵引车运输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固定物发生侧翻。经交警认定,李某承担本次单车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由于双方针对定损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自行委托维修店对车辆维修。后续沟通理赔中,A公司与保险公司仍对车辆定损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故A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7万元。
诉讼中,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案涉重型牵引车在维修基准日的修复金额为21万元,整车损失市场价格为13万余元。根据评估结论,A公司将诉请调整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21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金额远远高于车辆损失金额,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原告13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维修费用和重置费用究竟该以哪项费用损失作为理赔依据?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并未明确维修费用和重置费用何者优先或者以低者为准,保险公司主张以重置费用为准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未出现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情况,并不满足适用重置费用的法定前提。
第二,双方之间的保单及所附商业险保险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当恪守履行。根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第十三条之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车辆实际价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本案中保险单确认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27万元,该金额系保险合同订立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针对被保险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实践中,维修费用高于重置费用的情况并不鲜见,鉴于此,当事人对于保险金额的约定,亦可以理解为对保险人承保金额范围的约定,即被保险人可合理信赖。对于保险金额范围内的维修费用,无论是否高于重置费用,保险人均将如数理赔。
综上,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理赔款21万余元。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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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2 2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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