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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近日,市民李先生致电晚报社区记者反映,他将自己购买的车位出租后又被承租人擅自二次出租出去,如今自己停车受影响,希望通过晚报找到解决的办法。
事件回放
李先生说,他购买住房时同时购买了一个地下停车位,由于还没有入住的打算,去年就将车位以260元/月的费用出租给了王某,租期为一年。今年年初协议到期后,因家人生病一直在外地治疗,也没有进行续租,前几天他回来停车时发现自己车位上停着一辆车,联系车主赵女士后才知道王某擅自将自己的车位以300元/月的费用二次出租给了赵女士,签订的协议今年十月才到期,他立即联系王某,但一直无法联系到,随后他便要求赵女士将车开走,但对方却提出退还剩余5个月的租金,否则不腾车位,让他不知如何是好。
双方说法
李先生认为,他和王某的租赁合同已到期,王某并不是车位所有人,所以赵女士和其签订的协议不算数,理应腾退车位,况且自己没有收取费用,无法退还剩余的租金。
赵女士认为,车位没有产权证,所以在签订协议时并不知道车位的所有人是李先生,对他们二人之间的协议也不知情,自己按协议全额支付了租赁费用,李先生没权利不让使用车位,如今联系不到王某,理应由李先生来承担自己的损失。
律师说法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认为:赵女士应当向李先生返还占有、使用的车位,因返还车位造成的损失赵女士有权向王某追偿,李先生不负有向赵女士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义务。基于本案文字描述,李先生与王某的车位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已终止,双方在未签订任何续租合同的情形下,王某对该车位不享有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王某应当向李先生返还租赁的车位。但租赁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向李先生返还车位反而将原本自身并不享有任何民事权益的车位租赁给赵女士的行为侵犯李先生物权的同时也造成了赵女士的财产损失。本案中王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向赵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赵女士在与李先生在就车位租赁事宜未能达成租赁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下,赵女士应当向李先生支付车位占有使用费,至于赵女士向王某支付的价款,因王某本身无权利收取,故赵女士可向王某主张返还。记者 毓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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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0 05: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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