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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过年了,医院的账单需要按时结清,再给弟弟置办些年货!”1月24日,精神障碍患者赵某的二姐来到城南公证处,从提存账户中取了一万余元,用来支付赵某最近住院和日常生活开销。属于赵某的这笔款项总共10万元,是他继承已故父母遗产的份额,经提存公证,确保“专款专用”。
2022年8月,城南公证处公证员董国强接到一起遗产继承咨询,整个事件并不复杂,已故父母留下一套房产,且没有遗嘱,5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可。不过,最小的儿子赵某是一名精神障碍患者,未婚、无子女且没有生活来源,常年在医院住院治疗。父母健在时,就把大部分退休金补贴给小儿子,用于给他看病及生活开销,父母离世后主要由哥哥姐姐接济扶养他。
“我弟弟这样的病人,有继承权吗?”前来咨询的是这户人家的长子,公证员明确地告诉他,赵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放弃继承的,其监护人也不得代为放弃继承。“不给他,不符合法律规定;分给他,又怎么保证钱能用在刀刃上?”针对家属进退两难的顾虑,公证员与他们充分沟通后,给出了“遗产分割+资金监管”的公证方案。
如果直接分割房屋产权,考虑到赵某的身体状况,日后涉及到出售、出租等房屋流转情况时,可能面临更多的现实困扰。公证员建议,按照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现金补偿给赵某,再加上提存公证这把“安全锁”,确保每一分钱都能用在赵某自己身上。一番商量后,赵某的哥哥姐姐采纳了这一建议,他们决定由长兄继承房产,二姐作为赵某办理遗产分割事宜的监护人。前不久,赵某获得了继承遗产份额对等的现金补偿10万元,同时这笔钱被转入公证处的提存账户进行资金监管。当赵某有住院治疗和日常生活的开销时,其二姐带着相关票据来公证处随用随取,更好地保障了赵某的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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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5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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