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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消费者保护问题在消费金融领域尤为突出和迫切,相关机构在该方面存在哪些痛点?业务合作中又要注意哪些边界?继年初发布深度调查《贷款推销“围城”》、就超5000消费者收集问卷调研后,近日,在由北京商报社、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联合主办的“负责任的消费金融标准”闭门研讨会上,包括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星图金融研究院等在内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与会,同蚂蚁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中原消费金融、小米消费金融、海尔消费金融、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等在内的多位机构代表展开讨论。
在行业专家看来,“负责任的消费金融”本质上是要处理好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其中比较突出的部分在于消费者金融活动保护,消费者在开展金融活动时会处于劣势地位,需要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但同时也要保护好金融机构的权益,平衡好商业的可持续性。
杨彬:持牌金融机构要守住合规底线,加强对合作方的管理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业务一部主任杨彬表示,负责任的金融要准确理解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于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要求,这是因为中国的金融体系是以国有持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所以金融必须服务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等国之大事。因此,负责任的消费金融除了ESG外,更要有“政治性”“人民性”的要求。
对于具体的消费金融机构来言,杨彬认为,负责任的消费金融,底线是合规经营。他进一步指出,从部分持牌金融机构展业来看,其合规层面一个很大的潜在风险是不能管好合作方,存在隐患或漏洞,部分是把控手段不到位,部分也有商业考量。按照一切金融活动都要纳入监管的要求,合作机构若出问题,那持牌金融机构作为委托方,同样也要担责,因此机构在合规经营方面应把合作伙伴管好,不要让合作机构的问题外溢到金融机构。
此外,杨彬还提及了当前消费金融业务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过度营销,骚扰电话过于频繁,以线上作为入口,个人信息转到线下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对此如何管控?其中风险谁来承担?这个需要引起重视。二是信息披露,如利率要求、年化利率计算方式,目前存在打擦边球的行为,在营销行为中,消费者是否准确知情背后的贷款机构?三是个人信息保护,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现在的整个业务模式变得很复杂,包括持牌金融机构和合作方之间以及合作方内部各主体之间,其中:大的平台类公司,内部各主体之间传递数据是否严格执行对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要求?是否独立决策?四是催收业务,持牌金融机构要高度注意对合作催收机构的管理。
杨彬建议,以发布负责任的消费金融报告为起点和抓手,邀请、吸引更多的行业机构共同参与,逐步形成相关的业务规范,条件成熟时组织相应的评估评价,指导、督促行业机构切实落实负责任的消费金融要求。
曾刚:数据安全、合作商管理成为消费者保护新挑战
会上,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主持发言时,也阐释了“负责任的消费金融”研究框架与发展趋势。
曾刚表示,“负责任的消费金融”是在当前负责任金融研究框架基础之上,在消费金融领域做出的探索。消费金融规范核心围绕消费者保护逻辑展开,其中“保护”要与消费金融业务特点高度相关。
在曾刚看来,中国消费金融业务数字化程度及生态体系比较复杂,除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外,还有大量场景、技术等多样服务生态存在。这意味着消费者保护问题更加复杂,不是单纯金融机构自身行为定价问题,还包括合作方管理、合作方交流过程当中的数据安全性等问题。
曾刚指出,在研究框架下,“负责任的消费金融”要关注的主要维度包括过度负债、资金违规使用、结构失衡、数据隐私和合作方管理情况下的消保问题。
数字风险管理方面,曾刚提出,未来一段时间要整治金融机构“天天没事打电话搞营销”的情况。合作商管理方面,尤其是与助贷机构的合作过程中,需讨论是否需要建立一整套相关体制机制,如监管评价或是外部评级来评定合作商管理的程度。
张伟:金融机构规范展业和业务发展要实现平衡
谈及如何建立“负责任的消费金融标准”这一话题,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张伟提出“标准”“保护”“平衡”三大关键词。
张伟进一步解释道,消费金融如何负责任,不仅可以从机构角度切入,还可以从业务角度、行为角度,穿透式体现在消费金融的全环节。具体到“标准”部分,张伟指出,“负责任的消费金融标准”概念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当前围绕这一部分进行的调研还处于搭建框架阶段,未来可以在行业多方共同参与下朝着构建标准的方向努力。
在“保护”部分,张伟认为,“负责任的消费金融”本质上是要处理好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其中比较突出的部分在于消费者金融活动保护,消费者在开展金融活动时会处于劣势地位,需要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平衡”部分,张伟表示,过度强调金融行业安全问题,可能会使业务发展受到一定影响,金融机构要在规范展业和业务发展之间实现平衡。金融机构与消费者是平等交易的两个主体,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金融机构的权益。同时,还要平衡好商业的可持续性,金融机构并非公益机构,在信贷降息、缩窄利差方面,需要充分考虑企业必要的盈利。
张珩:加快制定金融消费保护法
需要注意的是,会上也提到,当前金融领域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一定缺陷,消费者纠纷解决方式相对单一,或是向监管部门投诉金融机构,或是向法院起诉金融机构,因此解决效率相对较低。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张珩指出,“产生这一现状的关键核心问题在于金融消费保护的法律界定所有缺失,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完全适用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此外还有部分指导意见,主要起到督导作用,对于实际发生侵害现象没有法律震慑和权威效应”。
因此,张珩建议,要从实践素材中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上升至理论层面,通过理论设置,界定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消费者权责利的关系。同时,加快制定金融消费保护法,把负责任的理念指导思想上升至系统规范以及具有普遍约束性准则层面,推动负责任消费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培育理性负责的金融消费群体,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教育不仅靠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推动,其自身也要进行自我教育学习,通过持续学习提高自己对金融风险识别和金融产品理解,确保获得的金融产品是基于理性选择的结果。
薛洪言:发展消费金融不是鼓励过度借贷
那么,如何建立“负责任的消费金融”?星图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指出,首先要更明确区分“负责任的消费金融”与“负责任的金融”之间的差别。与其他类型的贷款相比,消费贷款缺乏自偿性,资金用途并非生产经营,不能创造收益,只能在消费后通过收入来偿还贷款,因此更易出现过度借贷问题。
薛洪言认为,消费贷款的还款来源依赖于收入,中低收入群体和年轻人更容易遭遇过度借贷问题。加上部分年轻人难以抵御超前消费的诱惑,很容易陷入到过度借贷、超前消费陷阱中。负责任的消费金融,需要在适度营销、额度管理等方面予以更多的关注。
薛洪言表示,发展消费金融的目的更多是为了平滑借款人现在和未来的消费,并不在于鼓励大家开展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消费。在消费者保护部分,还应该提高对消费贷款用途管理的关注度,虽然追踪消费贷款资金流向不容易,但从负责任消费金融的角度出发,不容易更应该多去关注。
而谈及构建优化“负责任的消费金融”评价体系的具体举措,薛洪言建议,针对现有评级框架体系进行权重设置,以提高评价框架的可落地性。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消费金融机构,还应该设定不同的权重体系,以提高评价体系的适配性。另外,在社会环境相关指标体系中,应当引入监管合规评价,负责任的消费金融,应以合规经营为前提。
北京商报记者 刘四红 廖蒙 董晗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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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8 23: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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