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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本该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为谋求更多财产,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面对这种情形,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起来看小林与小余的故事。
案情简介
小林与小余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感情融洽。后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22年11月,小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林在小余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投资款及名下车辆用于抵偿债务。
嵊州法院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在超出家庭代理权限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构成对配偶财产权利的侵犯。小林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且未能证明巨额举债系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故认定小林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时以三七开的形式,对小林予以少分。
绍法君说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中的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既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实施该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实践中,夫妻一方如发现另一方通过伪造债务等行为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在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必须诚信诉讼,不因私利而作虚假诉讼,或者实施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等妨害诉讼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来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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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4 1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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