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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湄洲日报
规则面前,既没有特权,也没有弱者。哪怕是行人,哪怕是走在斑马线上,如果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比如闯了红灯,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年1月30日傍晚6时39分,秀屿区秀港大道与荔港大道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行人周某走在斑马线上,被左侧驶来的一辆小轿车撞上。2月8日,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月18日,秀屿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小轿车司机负事故平等责任。
交警是依据什么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行走在斑马线上的周某,怎么会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呢?《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这么写的:周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按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具有过错,其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起一定的作用;且与对方司机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当。
很多人根深蒂固地认为,无论如何,车得让人,相对于小轿车,自行车和行人都是弱者,小轿车总得让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一定会同情弱者,在认定责任时会偏向自行车和行人一方。甚至有人一度认为,走在斑马线上的行人任何情况下都无需承担责任。
然而,发生在秀屿区的这起事故,颠覆了很多人的错误观念,给自恃弱者的群体敲响了警钟。闯红灯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哪怕是走在斑马线上,该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作用,就该承担责任。
好在这起事故,对方司机没有出现人伤或车损。否则,死者家属还须对对方司机的损失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
这起事故是对“中国式过马路”陋习的警示。红灯不是装饰,而是生命的守护,别因一时违章,毁掉一生的幸福。 曾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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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5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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