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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汪会中
案情
赵某与韩某于2007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8年育有一子韩小某。2011年双方协商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韩小某由父亲韩某抚养,不需要母亲赵某给付抚养费。现赵某起诉要求变更韩小某的抚养权。
原告赵某现在某商业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月工资4000余元,在当地某小区有住房一套。2016年,原告赵某所在社区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赵某自2014年与其子韩小某生活在一起。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16年韩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赵某的邻居及韩小某的老师均陈述:近几年,韩小某一直和赵某住在一起,韩小某的生活、学习都是由赵某负责,没见过孩子的父亲。后法院判决原告、被告之子韩小某变更为由原告赵某抚养。
评析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和精神上对子女的养育、照顾、教导及精神抚慰。抚养内容包括: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创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在生活上给予精心照料和力所能及的帮助。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全面培养,帮助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良好的品德。对子女的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能够有机统一起来。
本案中,被告韩某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亦未言传身教作出好的榜样,未给予子女应有的照顾、关爱和身心培育引导,没有尽到直接抚养人应尽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离婚后,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告赵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承担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也享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孩子父亲不履行直接抚养义务,母亲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支持。据《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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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3 1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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