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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近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将采矿生产项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
《细则》提出,矿业权人应单独设置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科目,反映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拥有多个矿山企业的矿业权人,须按矿山住所所在县(市、区)分设基金专户,并由相应矿山企业独立提取与使用基金。矿区范围跨县(市、区)或设区市的矿山企业,在矿山住所所在县(市、区)开设基金专户。
《细则》明确,在矿山服务年限期满前三年,矿业权人要预留足额基金,以满足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以及土地复垦、监测、后期管护等需要。矿业权人基金提取正常且账户余额能满足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估算的后三年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所需费用的,下一年度可暂不单独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矿山企业因账户异常无法正常提取基金的,应当及时明确专户,完成备案、承诺、监管协议补充完善等工作,确保能及时足额提取基金。
《细则》提出,矿业权人涉法涉诉基金专户被冻结的,资金应优先用于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以及土地复垦、监测支出,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评估,已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以及土地复垦、监测责任的,其结余基金方可划转。
(来源: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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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8 1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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