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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城县公安局勐烈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外国人非法居留案件,对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的老挝籍青年女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万元的罚款。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以来,江城警方开具的首张“万元罚单”。
案情停留超过证件规定期限老挝女子被罚款1万元
10月18日,老挝籍青年女子CHOU某(朱某)自称出入境证件丢失,到江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出入境证件。
民警核查该女子身份信息时发现,CHOU某(朱某)出入境证件于2023年3月26日已过期。
到江城后,CHOU某(朱某)未办理过《云南省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CHOU某(朱某)在江城停留已超过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并有超过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CHOU某(朱某)被江城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处罚1万元的罚款。
释法持老方出入境通行证可在中方境内停留十五天
当前口岸出入政策调整,出、入江城人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的补充协议书》。
该协议第三条规定,中方允许老方持边境出入境通行证在中方境内停留十五天;老方允许中方持边境出入境通行证在老方境内停留十天,停留期可经申请延长五天。双方对逾期滞留者、依所在国法律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5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或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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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2 0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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