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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兰州日报
【本报讯】永登县法院“冬季破冰”集中执行行动持续进行,在已经取得累累硕果的基础上,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斗智斗勇,在申请执行人的配合下,于1月19日成功打了一个漂亮的“阻击战”,完全彻底的执结一长期未结的“骨头案”。
■案情回顾
江某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登县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承担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及时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永登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有房有车,完全有履行能力,但其一直规避执行,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闻不问,对执行通知书犹如过耳旁风,执行通知书及多份传票都已向其家属送达,但从未找到过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从未按传票时间按时到法院。经永登县法院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短信督促都不为所动,漠视法院执行,无视法律责任,性质非常恶劣。永登县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于1月19日清晨,在申请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行踪线索的情况下,果断出击,将被执行人乘坐的私家车在多条道路上围追堵截成功,将被执行人杨某拘传到永登县法院,准备拘留程序。
被执行人杨某到这时才明白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性,承认错误并马上筹钱,将6万多元执行款全部交齐,包括违约金、迟延履行金,通常所称的滞纳金以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永登县法院对其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依法决定予以罚款1000元,被执行人杨某当场缴纳。鉴于被执行人杨某已履行完毕并作出检讨,永登县法院对其免于采取拘留措施。至此,此案全部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将案件执行到位是理想状态,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到位,实现这个理想状态取决于具体案件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财产状况等因素。执行法官一定会想方设法把案件执结,这是其职责。在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不能单打独斗,需要申请执行人依法履行配合法院执行义务,上述案件执结的案件申请人及时提供了被执行人行踪线索就起到了关键作用。申请人配合不是把案件推给申请人,而是推动案件更好、更快、更有效的执行,为的还是申请人早日实现申请执行标的,从而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局面。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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