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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消息日前,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正式启动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遗属待遇预发机制。即从3月1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单位或其直系亲属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遗属待遇,经审核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即可核发遗属待遇。
据介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长期以来,相关职能部门在每年7、8月份才公布用于计发遗属待遇标准的参数(如死亡时上一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导致在上半年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待遇无法及时核发。
为妥善解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善后问题,缓解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困难,省社保中心聚焦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预发业务系统需求和开发建设,从今年3月1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遗属待遇预发机制。该机制推行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的遗属待遇,只要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均可通过预发方式予以核发,不再受限于相关计发参数公布。
具体待遇将如何发放?以今年1月至3月期间死亡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遗属待遇为例,目前省内各社保经办机构已于4月起通过预发方式陆续核发到死亡人员的社保卡中,待到公布新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等参数后重新核算,并予以补发遗属待遇差。
省社保中心提醒,亲属暂不要注销死亡参保人员的社保卡,并妥善保管好,避免其遗属待遇差拨付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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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0 11: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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