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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康泰卫生保健品厂,该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市监二队罚罚字〔2022〕5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5.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经查,“青脆梅”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从佛山市顺德区顺泰行食品有限公司购进4箱共60公斤康泰青脆梅(产品名称:青脆梅;产品分类:凉果,生产日期:2022年9月16日),于2022年10月4日经精选分装生产“青脆梅”(产品名称:青脆梅,产品类别:蜜饯类,生产日期:2022-10-04,规格型号:260克/袋,生产厂:佛山市顺德区杏坛康泰卫生保健品厂)经自检合格后入库5箱200袋共52公斤,使用的原料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0日以每袋7.5元销售给湛江市伟贤食品有限公司200袋。另查,根据GB/T10872《蜜饯质量通则》,蜜饯分为:蜜饯类、果脯类、凉果类、话化类、果糕类、其他类;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亮蓝”添加剂仅可用于蜜饯食品中“凉果类”。 经计算,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500元,违法所得为15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处罚内容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当事人积极作出整改措施,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由于当事人无专门用于上述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1500.00)。违法行为类型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康泰卫生保健品厂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914406067778402010
法定代表人梁**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1公示截止期2026-02-21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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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4 12: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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