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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京九晚报
睢县人民法院河集法庭
房屋装修起矛盾 调解追回装修款
1月10日,睢县人民法院河集人民法庭通过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顺利化解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让原告拿到了追讨4年的装修款。
袁某经营一家母婴店,2020年年初,袁某想把整个店全方位翻新装修一下,便找到胡某来承包这项工程,当时约定胡某要装修的地方包括门头、吧台、吊顶、衣柜、隔断、儿童洗浴,以及二楼的厨房、卫浴、背景墙等。胡某带领工人,耗时4个月帮袁某装修完毕,袁某先是支付了一部分装修款,但剩余的装修款却不再支付。
胡某多次找袁某理论,袁某说胡某装修的成果令她不满意,胡某表示,不满意的地方他可以继续维修。根据袁某指出的问题,胡某做好维修后,袁某还是不满意,也拒绝支付剩余装修款。
2023年12月,胡某将袁某诉至睢县人民法院。河集法庭法官李飞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显,便在今年1月10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现场,胡某认为袁某对装修结果吹毛求疵,要求袁某尽快支付剩余装修款。袁某则全盘否定胡某的装修效果,不想支付剩余装修款。
李飞耐心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李飞劝袁某:“胡某在工程结束后,仍然帮你进行维修,非常认真负责,至于你所提出的装修问题,并不是质量上的问题,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审美观,胡某做不到百分之百满足你的审美要求,你也不能因此而不讲诚信不支付尾款。如果还要因为剩余的这点装修费,再去鉴定装修的美观效果,那可得不偿失。”
经过李飞劝解,袁某和胡某达成调解协议:袁某当场支付给胡某剩余装修款6000元。双方的纠纷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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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5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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